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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前账面还有存货,低价处理有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3-12-25 10:43
作者:光头五哥

随着注销企业增多,经常会有财务朋友来咨询:注销时,企业账面上的存货能不能低价销售出去?这种情况很常见,企业到了注销时,为什么会存在账面有很多存货呢?

  注意,是“账面”有存货,实际上可能已经不存在了。这里面的猫腻,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主要是前面有很多销售收入没有确认入账,比如购买方没有索要发票的就没有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最后造成虚假的库存。

  对于隐瞒收入,被税务局稽查发现,后果就会很严重,补税+滞纳金+罚款,只是标准动作。

  因此,很多企业想通过企业注销来逃避责任,规避处罚。但是,企业注销时,需要先办理清税手续,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必须要先做清零处理。

  这时就回到了问题本身,有人想通过虚假的低价销售,来达到少缴税目的。

  先看看相关规定:

  1、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的规定中都强调“正当理由”或“合理商业理由”,企业注销时如果存货确实属于陈旧、滞销的,确实是按照“清仓价”或“跳楼价”在处理的,就属于有正当理由和合理商业理由,是可以按照低价计算应交税费的。

  为避免引起税企争议,企业在进行正常的低价销售处理时,需要收集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局查验。因为,税务局也害怕企业是隐瞒收入后,通过低价来逃避责任。

  在此,小编提醒财务朋友们,日常经营要规范处理,正常销售业务即使对方不要发票,也要按照收入确认准则的规定正常确认收入,符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同时确认相关税费,并按期缴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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