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企业为退休职工报销采暖费,而为退休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多数企业列入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那么,这样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呢?
首先,对退休职工与企业之间在劳动关系方面梳理一下。
在实际中,退休职工与企业之间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三种情形:一是职工退休后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即职工退休后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二是有些退休职工在岗时有一定的工作技能,退休后企业留任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即“退休再任职”,这样,职工退休后与企业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三是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时会临时聘用一些退休职工再为企业提供一些服务,即职工退休后与企业之间存在临时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务合同关系。
其次,看看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上面政策的规定可知,采暖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但是,这里的采暖费应是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报销的采暖费。
因此,企业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退休职工报销的采暖费不能按职工福利费处理,同样,退休职工与企业存在临时劳务合同关系的,报销的采暖费也不能按职工福利费处。企业为前面两种情形的退休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只有为“退休再任职”的退休职工报销的采暖费才能按职工福利费处理,并按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在实务中,对“退休再任职”的认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进行。即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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