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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总结

发布时间:2023-05-16 09:08
作者:光头五哥

 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因纳税主体的不同及应税行为标的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其应纳的增值税也有不同。总结如下 :

  一、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两种计税模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个人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其他个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因纳税主体不同,增值税计税模式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的第43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举重以明轻,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尚且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更不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所以自然人均不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综上,个体工商户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模式,自然人只有简易计税一种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自然人指的是境内的自然人。增值税相关规定明确: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以其境内代理人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5条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所以境外的个人不能适用简易模式的征收率。

  二、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视同销售的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现在为7种,“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限定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14条规定视同销售时,第1款将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也排除在外。另外因应税行为标的不同,也有差异。自然人以有形动产对外投资、赠送的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但若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捐赠且不具有公益性的,则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而个体工商户以有形动产对外投资、赠送的,除疫情期间曾有优惠外,即使用于公益事业仍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而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捐赠具有公益性的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

  增值税立法后将不再区分对象,公益性捐赠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的增值税优惠

  1、起征点的优惠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财税〔2016〕36号文明确: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所以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仅适用于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增值税起征点实际只有自然人适用,因为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按月收入10万以下免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然人也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税务总局在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明确:除特殊规定外,只有办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方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只能按是否超过起征点征免税。特殊规定就是: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但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的主体为个人,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自建住房用于自住的同时也用于经营,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销售时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是否应转出?经营期间既用于个人消费又用于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销售则属于固定资产用途的改变,因销售时免征增值税,进项税按销售时固定资产的净值计算转出即可。

  3、个人销售住宅的增值税优惠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或按照5%的征收率差额缴纳增值税。若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购买的住宅用于经营,其进项税已抵扣,销售时或免税,或按5%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应转出?销售属于固定资产用途的改变,因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或简易计税,应按销售时固定资产的净值计算转出。

         提示——36号文对个人销售住房有具体的细分,对特定地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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