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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2-10-31 08:48
作者:光头五哥

最近比亚迪执行副总裁李柯女士拟无偿捐赠其持有的公司50万股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给比亚迪慈善基金会冲上热搜,根据比亚迪近日收盘价320元/股计算,李柯此次拟捐赠的股份折合市值约1.6亿元。据了解,比亚迪于2011年在A股发行上市,李柯女士持股11,884,500股,其持有的股票应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税限售股。

  各位财税圈的大咖们也对此捐赠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基于目前税收政策对捐赠环节的某些税种规定不明确,该问题也引起了笔者的兴趣。笔者准备从“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企业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合伙企业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三个角度分析该涉税问题,以此抛砖引玉。

  今天我们首先分享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的税务处理,根据我们的理解分析,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应按证券交易税目缴纳印花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应按财产原值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对于捐赠额未超过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回答该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属于股票的转让行为。个人可能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0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02、印花税

  根据新的印花税法规定,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由出让方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并由扣缴义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扣缴申报。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目前,对于无偿转让股票,优惠政策仅针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其他不符合上述情形的都应征收印花税。

  因此对于无偿捐赠行为,由于无转让价格,应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千分之一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

  0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下文主要讨论的是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限售股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167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上述类型的限售股,在未取得收入的情况下,是否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未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该问题应回归到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进行讨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属于个人的财产,无偿捐赠后股票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大家想当然的认为发生了转让行为,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们认为该观点忽略了一个核心问题,“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167号文也指出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对于无偿捐赠来说未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负值,实质为个人财产的一种支出行为,如何作为所得征税?

  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企业的捐赠行为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尝试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将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终将这一条删除。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未改革到位,没有实现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应该直接参考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原则,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概念,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规则,视同销售最终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也给予税收优惠,即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股权转让所得为零。因此在无明确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应将“视同销售”的原则应用于个人所得税。

  综上,笔者的观点是个人向公益组织无偿捐赠股票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该无偿捐赠行为对捐赠人在个人所得税中主要影响是“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即: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是按公允价值还是财产原值确定?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捐赠股权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的财产原值确定。该规定也印证了上述不应视同销售的观点,同时按财产原值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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