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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及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10 10:40
作者:光头五哥

 由于建设工程计价有专门的方法,营改增后,从国家到地方都进行了相关调研,并对原工程费用定额及其计算程序做了修改和调整,但就我看来总有不尽如意的方面,今天就来说说这方面的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注:现已调整为9%)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该文件实际上只是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工程价款计算的规定,没有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价做出规定,因此在地方政策中出现不同处理方式,下面以江苏为例看看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如何计算工程造价。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的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一)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表5-1

  一般计税方法下,除了将原营业税环境下单价调整为除税单价、费率,对甲供材及甲供设备如何计算税金和如何计入工程造价调整,还将第五项税金的费率调整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适用税率(现为9%),将原来税金中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入管理费用中统一取费。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二)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表5-3

  简易计税方法下,除了对甲供材及甲供设备如何计算税金和如何计入工程造价调整外,其他与原来营业税环境计算方法一致,而且明确第五项税金的费率为3.36%(市区)、3.30%(县镇)、3.18%(乡村),其中的单价和费率都是含税价。

  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分别说明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会计及税务处理。

  例1.甲建筑公司承建的A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9%增值税税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假设甲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为75万元,无甲供材和甲供设备情况,甲公司及承建的A项目在江苏省内,不考虑其他事项,以下是工程决算审核资料如下:

  甲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万元税额90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90

  贷:营业收入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具体情况如下表:

  例2.乙公司承建的B项目,由发包方提供钢材、混凝土,双方约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乙公司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乙公司及所承建的B项目在江苏省内,不考虑其他事项,工程决算审核资料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乙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34951.46元税额301048.54元,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336000.00

  贷:营业收入  10034951.4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1048.54

  具体情况见下表:

  对于企业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由于企业管理等方面原因实际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具有不确定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也不确定,而且附加税费已经作为管理费用在工程造价中考虑,没法进行比较。

  但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则是固定的,如下表:

  也就是说乙公司从发包方收取的税金为336000元,实际缴纳为337174.37元,差异1174.37元为多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只能挤占企业其他方面的利润,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后,最终导致企业净利润减少880.78元。

  最后,我们看看差异产生原因及建议:

  但这种差异不是管理水平差异导致,而是源于工程计价规则,只能有待于相关主管部门调整调整计算程序及取费规则,这里提出两种建议:

  1、就如一般计税方法一样,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入管理费用项目,调整管理费用取费费率。如果这样,那么需要做调研和测算,以确定附加税费计入管理费用调整增加的取费税率。

  这种情况下,简易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的计价程序如江苏文件中一样,只是管理费用取费费率有所变化。

  2、在计算程序表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附加税费,市区、县镇、乡村取费费率为0.36%、0.30%、0.18%,计费依据为一+二+三+四-(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1.01。

  原第五项税金调整为第六项(仅为增值税),取费费率为3%,计费依据为一+二+三+四+五-(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1.01。

  这种情况下,简易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计价程序如下:

  (三)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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