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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模式的小调整,综合税负的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1-10-21 10:21
作者:光头五哥
 前提摘要
 K公司目前采取自有销售团队进行楼盘销售工作,每月支付销售团队底薪合计假定为4万元,销售团队实现的销售收入,假定按0.5%的比例计算销售团队的业绩提成。另,销售提成作为作为营销人员的工资薪金与底薪一并发放。
  销售人员在收到提成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楼盘销售收款较为集中,销售人员的收入呈不均衡分布,故个人所得税波动较大,在销售集中回款的月份个税负担较重。
  除此之外,K公司在支付营销人员底薪及提成时,会计人员可将之计入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增值税却无法达到税前扣除效果。
 解析
  我们可以现有销售团队的名义,在税收优惠地(如上海崇明岛、江西共青城、广西北海等)注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代理公司),再由K公司聘请该合伙企业代理楼盘销售工作,并按销售收入的1-1.5%向合伙企业支付销售佣金。
  代理公司收到销售佣金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地个人所得税3%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在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也变相增加了销售人员的实际收入。
  K公司支付销售佣金给代理公司后,可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K公司支付的销售佣金,在扣除支付给销售团队的工资提成后的余额,由公司另行管理使用。
筹划效果测算
  假定K公司就某具体项目共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按销售收入的1.5%支付佣金,预计支付佣金总额为750万元。假定销售期为1年,销售团队共10名成员。则:
  ※企业所得税
  ①自有销售团队模式:
  一年期底薪并提成,K公司共支付佣金:5亿元*0.5%+4万元/月*12月=298万元
  ②代理公司销售模式:
  K公司需向代理公司支付佣金:5亿元*1.5%=750万元
  ②相对①,最终将为K公司节省企业所得税:(750-298)*25%=113(万元)
  ※个人所得税
  ①自有销售团队模式:
  每人每月需缴纳个税:(2,980,000÷10÷12-5,000)*20%-1,410=0.2557(万元)
  销售团队合计需缴纳个税:0.2557*10*12=30.68(万元)
  ②代理公司完成销售需缴纳个税合计:750÷1.03*3%=21.84(万元)
  ②相对①,少交个税:30.68-21.84=8.84(万元)
  ※增值税
  代理公司销售物业须缴纳增值税,而K公司在收到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则可用于税前抵扣,因此增值税总体并未发生变化。
  最终的节税效果:113+8.84=12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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