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金税官方网站

从一个增值税案例看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21-09-10 11:30
作者:光头五哥

案例:冀华水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自备运输车队,在销售水泥的同时,为房地产及建筑业大客户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当期销售水泥取得销售收入11700万元(含税),自备运输车队送货上门服务发生运输和装卸搬运费用均为500万元。

筹划:如果按照该案例的方案,提供的免费运输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将合同修改为运输及装卸搬运费向客户单独收费,比如销售水泥价款为9360万元(含税),运输费价款为1110万元(含税),装卸搬运价款为1230万元(含税),合计11700万元(含税)。这样,该企业当期销售货物销项税额为9360÷(1+17%)×17%=1360(万元),运输业务销项税额为1110÷(1+11%)×11%=110(万元),装卸搬运业务销项税额为1230÷(1+6%)×6%=69.62(万元)。上述三项业务销项税额合计1360+110+69.62=1539.62(万元)。这样避免了额外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运输、搬运装卸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

分析:

1、在视同销售计算运输费装卸费的增值税时,是在11700元售价之外另行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还是从11700万元里面划分出一部分价款作为运输装卸费,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不完全一样。当然,在合同里约定各部分价款,可以锁定销项税额,减少税负不确定的风险。

2、在下游企业(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这个案例可能会是成功的。销售企业减少了风险,或者说减少了税负,而采购方支付的总价不变,采购方成本不变。将来建筑业、房地产业实行增值税之后,这两个方案对下游企业(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税负和成本影响是不一样的,对卖方有利的方案,对买方不见得有利。

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应该是在遵从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对购销双方都有利的一个方案。实际工作中,要避免靠违反税法冒险“火中取栗”,也要考虑合作伙伴的商业利益。增值税制下,对于大部分业务,能做到不多缴税,就已经算是成功的了。

  加我微信(gtwg8040) 送:

 1.《避税1:无限接近但不可逾越》《避税2:唯一安全的方法》电子书

 2.133页税筹最全案例

扫码注册核定征收个体户,年开票额499万,开票的综合成本仅为3%。 核定征收个体户妙用多多,不懂问我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金财金税官方网站    蜀ICP备2021001762号-1    技术支持: 响应式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