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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灵活转化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18 11:05
作者:光头五哥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投资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手段。在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应当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应当尽量增加享受减免税期间的所得,而减少正常纳税期间的所得。从支出的角度而言,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尽量减少开支,而在正常纳税期间则应当尽量增加开支。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90条。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某公司投资1 000万元,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由于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开发费用,该子公司第一年亏损500万元,第二年亏损200万元,第三年亏损100万元,第四年盈利200万元,第五年盈利400万元,第六年盈利6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该公司前三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予以弥补。弥补亏损后,该子公司第四年、第五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第六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由于该子公司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因此,该企业六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0×25%×50%=50(万元)。请针对该公司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纳税筹划,预计到分支机构在设立前几年会发生较大亏损,而企业在第四年以后则有可能开始盈利,该公司就可以先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费用相对设立子公司还要低一些。无论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企业在设立初期所需要的投资和开发费用是大体相当的,在生产经营方面也不会有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可以假设,该分公司前三年的状况与上述子公司的状况一致,即分别亏损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但从第四年起,该公司将这一分公司组建为子公司,组建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但费用远远低于新设立一家子公司的费用。由于这一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都是连续的,只是在性质上发生了变更,因此,可以假设这一变更不会对这一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构成较大影响,那么,这一子公司前三年的盈利状况大约就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和600万元。通过这一纳税筹划,我们可以计算该分支机构所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额。前三年,该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其亏损可以抵免总公司的应税所得,我们假设总公司的盈利远远高于分公司的亏损,那么,三年期间,分支机构为总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额:(500+200+100)×25%=200(万元)。后三年,由于前三年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0。如果把分支机构和总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后一种方案比前一种方案为企业整体节约所得税额:200+50=250(万元)。前面已经指出,后一种方案在变更过程中会涉及一些费用,但只要这些费用低于通过纳税筹划所节约的所得税额,纳税筹划就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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