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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特定股息不纳税以及亏损弥补的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21-08-13 10:59
作者:光头五哥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有亏损需要弥补,同时还将获得股息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用应当纳税的所得去弥补亏损,而不要用免税的股息来弥补亏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用免税股息来弥补亏损相当于对股息征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自2009年度以后,上述税收筹划方式就不需要企业特别安排而可以直接享受。但应避免的是,由于企业自身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而错误地将免税股息用于弥补亏损。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8条、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83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纳税筹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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