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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选择时的税务考量

发布时间:2021-07-22 10:27
作者:光头五哥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聚人心、利分享的激励机制,受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青睐,也是员工心之所向。华杨资本推出《2020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A股上市公司中共有392家企业发布了481份股权激励方案,同比增长31%,创历史新高!其中,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占比急剧上升,与期权比例进一步拉开。截止2020年12月31日,392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的481份股权激励方案中,356份采用利限制性股票方案,占74.01%。选择股权激励工具时,上市公司除了应考虑激励性和约束性等差异外,从被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税务影响还需做何种考量,本文简单予以阐释。

  一、非税角度股权激励工具选择的考虑因素

  1、从激励工具本身性质考虑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限售股的本质是一种暂时无法流通的低价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即一种公司股票专属优惠购买权,相对限售股,期权授予时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灵活性高,管理成本低,不存在复杂的股权变更。

  2、从激励工具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性考虑

  虽然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但是就约束性来说,限制性股票更强,主要原因是限制性股票需作出股份支付,要先出资,而期权具有未来股票价值导向的或有“出资”,主动权更多在激励对象手中,仅是“一纸协议”。

  3、从激励工具激励强度考虑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价格较高者。即大概不低于市场价格的50%,适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更多的是“奖励”而非“激励”。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价格较高者,即期权的购买价相当于现在的市场价,优惠购买折扣低,需要激励对象对未来股价有明显的价值感知,适用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更多的是“激励”而非“奖励”。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比较

  二、税收角度股权激励工具选择的考虑因素

  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其最初目是出于避税的考虑。美国菲泽尔公司为避免公司高管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首次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因为当时美国资本所得税远远低于员工工资所得税,通过股权激励发放股权的方式给予员工部分工资,即更多的是“奖励”而非“激励”,短期内可减免员工税收,长期来看则将员工和公司的利益绑定,实现了双赢。

  在我国,资本类个人所得和综合所得类个人所得适用个税税率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资本累个人所得税基本适用20%的税率,综合所得类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高管薪资水平来看,大多是百万年薪,趋近45%的实际税负。那么,股权激励是否能被上市公司合理利用以实现个税的优化处理以及存在哪些涉税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呢?

  1、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涉税处理(仅讨论解禁/行权阶段)

  (1)什么时候发生纳税义务

  考量实际直接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时间。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于员工行权时,按规定确认其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考量直接相关经济利益的表现形式和体量。限制性股票在解禁日直接相关经济利益的表现为解禁股票当日市价与其实际支付的资金的差额(即税前净利益流入)。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我们发现税务总局计算的直接相关经济利益为“当日价格”和“历史价格”的平均价与其实际支付的资金的差额,这就造成被减数经平均计算后明显下降,导致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对纳税人来说该计算方式更为有利。

  股票期权在员工行权时,直接相关经济利益的表现为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这理解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精神一致。

  (3)解禁或行权时适用什么税目

  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案例演示

  A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均价分别为80元、70元、60元、50元。A公司目前拟实施2套方案,激励员工可自行选择,其中:

  甲方案为员工期权方案:A公司定向增发10000份期权,每份期权可到期后按85元购买一份公司股票,首次可行权日为24个月后。

  乙方案为限售股方案:A公司定向增发10000万股,每股授予价50元,首次解禁为24个月后,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为84元。

  假设24个月后股票当日市价为100元,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员工更愿意接受哪一种激励方案?每股应纳税额及税前净利益流入测算如下:

  案例分析:

  ①选择甲方案—员工股票期权的原因分析: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员工不需要支付对价,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取得该期权一般也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未来行权时税前净利益流入与应纳税额匹配,税基小,应纳税额较低。

  ②选择乙方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分析:未来解禁时税前净利益流入与应纳税额不匹配,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税前净利益流入,部分税前净利益未在纳税额计算范围,更利税。

  ③我们的建议,还需要根据员工的行权数量/解禁数量,进一步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后的净利益,进行比较,方可选择出最利税的方式。另外,选择限制性股票应关注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当然是越低越好。

  2、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涉税风险与注意事项

  (1)定目标:明确“奖励”还是“激励”性质,以选择最优税务安排的激励工具。

  (2)定时间(时机)

  ①限制性股票应关注股票登记日时间及股价。

  ②定纳税申报时间,充分利用税收递延。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定来源

  ①有的来自于股权(份)增发,应关注增发形成溢价的处理。

  ②有的来自于大股东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如果转让股权(份)的大股东是自然人,股权(份)转让需要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法问题将很快得到暴露并引发重视,如果大股东是企业,由于大股东的当期纳税申报系自主进行,遇税务稽查或评估等才会暴露出股权(份)转让中存在的税法问题。

  ③股票来源为公司此前回购股份以低价转让的定价问题。

  ④确定境内还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由于股权激励的形式复杂多变,税收优惠限也制较多,不恰当的安排可能对员工产生较重税负,股权激励的作用降低。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激励需求,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税收政策规定后,恰当选择激励效应最佳的股权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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